近日,黃平法院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趙某經營一家電動摩托車門店,段某經朋友介紹在趙某處購買了一輛電動摩托車并當場支付500元,剩余4000元貨款段某出具借條承諾會在期限內給付給趙某。可趙某沒想到是約定期限已過,遲遲未見段某將剩余款項付清,也曾多次對其進行催促,但段某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拒不還款,之后甚至連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完全失去聯系。無奈之下,趙某一紙訴狀將其告至法院。
黃平法院接到案件后,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聯系段某卻聯系不上,便先后三次來到段某住所地尋找,但均未果。于是,通過在段某住房處留紙條、向其街坊鄰居、兄嫂交談進一步了解情況,并經得他們的同意后代為轉達法官此行來訪目的,希望段某能積極聯系法院,將此次糾紛化解在庭前。
經承辦法官不懈努力下,段某“遲到的”電話最終迎來。隨后,在溝通中承辦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通過向段某釋法明理,讓其換位思考,在不要影響自身和孩子的前途下,多方衡量后段某意識自己的錯誤。遂即主動聯系趙某,答應將欠款一次性還清,趙某也將這起案件起訴撤回。至此該件圓滿結束。
法官后語:
在社會活動中,人人都應該遵從誠實守信原則,遵守公序良俗,在我國最新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已明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諾言。一旦違反,勢必會引起糾紛,不僅影響自身甚至還牽連家人。(李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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