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21年11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喝酒后到鄧某某家聊天。離開鄧某某家后,發現自己原本停放在鄧某某家門口的摩托車被人推到了鄧某某家斜對面的垃圾箱邊,便懷疑是鄧某某干的,隨即與鄧某某發生爭吵,朋友楊某看見后將二人拉開。張某某回到家后越想越生氣,又撥打鄧某某的電話揚言要來找他,鄧某某立即將此事告知朋友肖某某,肖某某隨后趕到鄧某某家。張某某來到鄧某某家后,將其從客廳摔出門外的路下坎。鄧某某爬起來發現右手受傷,便與張某某扭打在一起,肖某某隨后將二人勸開。后經貴州省從江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某某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2021年2月3日,張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宰便派出所接受訊問。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鄧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誤工等各項費用共計25000.65元。
2022年3月8日上午,案件按期開庭審理,主審法官經仔細查閱卷宗,研判案情,并通知當事人到庭了解案情,要求原告方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同時釋法明理,做雙方當事人工作。在承辦法官不懈努力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張某某家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6000元,并當庭給付完畢,取得了被害人鄧某某的諒解,刑事部分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該案的審判真正做到了司法為民,案結事好。鄧某某也對從江縣法院刑事審判庭承辦法官徐晶不辭辛勞,為其解決損失賠償問題的工作表示十分滿意,認為法官為群眾辦實事辦得清楚和徹底;被告人也表示要反思自己的行為,服從管教,爭取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該案審判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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