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李某的母親介紹,9月5日晚,李某和朋友共三人到上述洗浴場所消費。其中一位朋友買單走了,還有一位朋友把賬轉到了李某的頭上,也離開了洗浴場所。最后結帳時產生的費用為900多元(其中李某的300多元),李某沒能支付,被迫“逗留”,人身自由被限制,還不能正常飲食,持續了兩天左右,直至9月7日上午家長去交涉時才被“放出”。“該洗浴場所的做法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這應該構成了非法拘禁”,李某的母親說。
對于李某母親的陳述,洗浴場所方負責人稱,洗浴場方面的做法不存在非法拘禁,因為在李某逗留期間,可以對外打電話、有地方睡。還有飯吃,但是李某說自己要減肥,僅吃了一餐。
就此事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的問題,記者咨詢了貴州天合律師事務所的任明勝律師。其稱,非法拘禁是采取捆綁、關押、扣留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的客體是人生自由,上述情況采取扣留的方式形成了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應該是構成了非法拘禁。
9月7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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