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李清 楊衛中)今年8月份以來,
經查:自2006年8月以來,該酒店在從事飲食業經營中為他人代銷“茅貢”牌白酒、“珠江”牌啤酒、“統一鮮橙多”飲料過程中與供貨方達成口頭協議: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只能銷售由供貨方提供的產品(除顧客自購外),并從中提取銷售額的3%回扣。至執法人員查獲之日止,當事人共從供貨方手中共領取了500元回扣(未入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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