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兼并不能分紅35職工推其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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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08 00:00:00 來源:黔東南信息港
本港訊(記者 潘光銀)上個世紀,
凱里安培義等以自愿入股股金的形式逐步組建起了原凱里市商業(yè)一公司。2000年,該公司被凱里市鴻祺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鴻祺公司)兼并。兼并后由于安培義等35人認為自己在公司中持有股金,但卻不能按照股金對增值的利潤進行分配和占有,逐于2006年7月13日將鴻祺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7日上午,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股權糾紛案件。
35原告訴稱,1956年,原告參與政府組織的公司合營,從事副食品、飲食經(jīng)營活動,到1958年期間,由于原告沒有資本投入,被劃撥出來從事個體(戶)經(jīng)營戶。1963年,原凱里縣工商聯(lián)合會又根據(jù)當時政府的政策,重新組織原告安培義等49人認購股金入股成立合作商店,從事副食等經(jīng)營活動。原告經(jīng)營的集體企業(yè)發(fā)展到1974年7月9日,積累了一定的資金,為發(fā)展集體企業(yè),原告與其他單位合作,修建了綜合門市部。后來組織建立了凱里市商業(yè)一公司,2000年被鴻祺公司以490萬元兼并后終止。鴻祺公司兼并凱里市商業(yè)一公司后,尚未確認原告入股股金等,也未對原告投入的股金增值的280萬元的利潤進行分配,原告就此多次反映均未果。
原告認為,其在1974年修建綜合門市部時實際投資48627.18元,故其應當按其入股的股金對增值的280萬元利潤進行分配和占有。
被告鴻祺公司辯稱,原凱里市商業(yè)一公司資產(chǎn)屬于全體職工集體所有,從法律上看,根本不存在職工個人的股權劃分或股權問題,原告聲稱其對原凱里市商業(yè)一公司享有股權于法無據(jù);原凱里市商業(yè)一公司早已被依法兼并,全部職工(包括原告)在兼并之時已依法進行了安置,在此情況下原告提出享有原企業(yè)的“利潤”即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另外,被告還認為原告將其列為案件當事人實為莫名其妙,其訴請不能成立。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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