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梅艷) 據悉,為防范狂犬病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創建文明城市工作需要,
開展犬類動物飼養管理專項整治的范圍是:
凡飼養犬類動物,必須遵守通告的有關規定,負責將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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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相關內容:
一、開展犬類動物飼養管理專項整治的范圍。(略)
二、凡飼養犬類動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攜犬到防疫部門注射獸用狂犬疫苗(每個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對犬類動物必須關養或圈養,不得影響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
(三)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犬類動物或在戶外遛犬;
(四)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放任犬類動物恐嚇他人或驅使犬類動物傷害他人。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城管執法、畜牧、衛生等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飼養犬類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類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二)驅使犬類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放養犬類動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飼養人未定期對犬類動物注射獸用狂犬疫苗的,由畜牧部門依照《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對犬類動物實施強制免疫,費用由飼養人承擔。
四、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對轄區內違反以上規定的市民要進行勸阻教育并及時向公安、城管執法、畜牧、衛生等職能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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