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線訊
庭審中,潘定珍的家屬訴稱:2006年3月21日,41歲的潘定珍因病前往
2006年5月18日,潘定珍經上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家屬要求醫院對死者進行尸檢,但院方卻以各種理由拖延,直至超過了法定尸檢期限,致使潘定珍的死因無法確定。
被告醫院辯稱:患者術前診斷為顱內占位性病變(腦膜瘤可能性大)。2006年3月28日,院方在全麻下行開顱腫瘤切除術。2006年3月31日確定為惡性血管外皮瘤。術后雖積極救治,終因患者所患為罕見惡性病變致免疫功能低下并發肺部感染和顱內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院方認為,患者的死亡屬于疾病的自然轉歸,不屬于醫療事故,院方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此事發生后,家屬對患者死因表示懷疑,于2006年7月12日在黔東南州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家屬不服,于2006年10月31日在貴州省醫學會進行第二次鑒定,結論認為醫方的醫療過失與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確認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文章來源:《貴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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