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張永澤)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活動的行為,更好地發揮委員主體作用,不斷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水平,推進政協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近日,凱里政協出臺了《政協凱里市委員會委員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共有十八條,先后經過各專門委員會組織委員廣泛征求意見,主席會議審議,最后由市政協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4月15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委員必須按時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的,須事先由本人書面請假, 報市政協活動的組織者批準。每年委員履行職責、建功立業方面的情況的綜合考核,由市委統戰部和各專門委員會共同組織,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委員履職檔案,作為委員履職的重要依據。對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委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多次被評為年度優秀的委員或多次獲得優秀提案、意見建議獎的委員,換屆時優先推薦為下屆政協委員建議人選。
《辦法》對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職責的委員設置了誡勉談話、辭去委員資格、撤銷委員資格三個處理檔次。如第九條規定:委員未經請假同意不參加當年市政協全體會議的;一年內未提交提案或調研報告或反映社情民意的;一年內參加政協會議和政協委員活動考勤簽到率不足60%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談話。第十一條規定: 委員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中共黨員違反黨紀,受到黨內撤職以上(含)處分的;民主黨派成員違反該黨章程,受到開除處分的;違反政紀,受到行政撤職以上處分的,撤銷其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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