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通訊員 龍華 潘存峰 實習記者 李麗娟)2009年2月26日,消費者李某某購買了一品牌液晶電視機,因不能正常使用與某家用電器發生糾紛,
據該消費者稱,他在2008年10月3日在
經過調查了解,經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雙方經過調解達成協議,該家用電器公司給予退機,退回消費者購機款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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