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去年7月份,云南祿勸縣男子廖開能與妻子羅土秀駕車前往江西,途徑滬昆高速凱里三棵樹路段時,警方發現他駕駛的車上有大量毒品海洛因,遂將其拿下。近日,黔東南州中級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廖開能死刑。廖不服判決,已于11月24日上訴。
廖開能1981年8月2日出生,系云南省昆明市祿勸縣人,住祿勸縣則黑鄉卡租村扯泥組13號。黔東南州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12日,廖開能與其妻子羅土秀(另案處理)在接到上家關于要求運輸的毒品的電話后,駕車從祿勸縣趕至龍陵縣。
7月13日,二人在龍陵縣溫泉賓館接到毒品后,便攜帶毒品駕車連夜返回了祿勸縣,7月14日,廖開能、羅土秀駕駛臨時牌照為“云AHR247”的長城哈弗牌越野車攜毒品從祿勸出發經貴陽、凱里前往江西景德鎮。
7月15日9時30分許,廖開能等在途徑凱里三棵樹服務區時,因看到服務區有民警在檢查,便在進站前約200米處緊急違停。車輛停下之后,廖開能協助羅土秀將毒品從車上拿下,這些毒品最終由羅土秀攜帶翻越高速公路的隔離帶逃至山中。
擔負檢查職責的民警在車輛違停點對面50米處公路外坎發現一個紅色背囊,在其中發現毒品海洛因兩包,經稱量兩包毒品海洛因凈重為10131.6克(約10公斤)。
公訴機關認為,廖開能的行為是伙同他人實施運輸毒品的行為,已觸犯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廖開能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予認可,并辯稱自始至終不知道車上有毒品海洛因,不知道其妻子羅土秀在運輸毒品,從祿勸縣出發去龍陵縣及停歇住宿,以及前往江西方向停歇住宿都是羅土秀個人決定的,廖開能任其支配。在凱里市三棵樹服務區前2 0 0米處緊急違停也是其妻羅土秀要求的,廖開能不知道羅土秀為何見到警察就下車,也不知道羅土秀從車子后備箱帶取何物,逃往何處。
廖開能的辯護人認為,廖開能構成運輸毒品罪的證據不足,應當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且情節輕微,應對其給予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黔東南州中級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查明的基本一致。該院認定,廖開能緊急停車后,配合羅土秀將裝毒品的紅色背囊包拿下,逃避檢查。羅土秀在往山上逃跑的過程中,將紅色背囊丟棄于違停點對面5 0米處公路外坎。該紅色背囊后被民警發現,內有毒品海洛因兩包,經稱量凈重為10131.6克。
發現毒品后,警方迅速調集警犬、技偵、特警到達現場,對違停現場周邊區域及各路口進行搜查,歷時4個多小時,于當日下午13時許,在服務區對面山坡樹林中將羅土秀抓獲。在羅土秀逃跑過程中,廖開能在接受民警盤問時,否認有人與其同行。
黔東南州法院認為,廖開能見到有警察,不僅緊急違停,還將后備箱鎖打開,這從而給其妻下車并攜帶毒品逃離該車創造了機會,不僅如此,當警察對他進行盤問時,廖開能又否認羅土秀與其同車,足見他這是在協助、配合羅土秀攜帶毒品逃跑。該院認定廖開能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遂以此罪判處廖開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廖開能不服判決,已于11月24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他請求上級法院判決自己無罪。
另據據了解,羅土秀被抓后,因懷孕被取保,目前其狀況如何,連廖開能也不知曉。提到羅士秀的供述時,法院在判決書中稱,在偵查期間,偵查人員對羅土秀進行了多次訊問。羅土秀在對案件有關事實進行供述時,其對于毒品的來源,包括毒品上車的時間、地點、以及與毒品有關利害關系人員的情況等內容,前后供述不一。據此法院認為她的供述顯然存在偽、匿成分,顯然存在故意對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掩飾,當然亦不排除包括對廖開能的掩飾等。(劉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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