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12月2日上午,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市龍場鎮爆炸案中涉嫌開設賭場的楊慶偉、吳波等14名被告人,在庭審中,這14人均認可自己有罪。
賭場抽頭漁利達146萬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9月4日,楊慶偉(男,47歲,戶籍在臺江,住凱里經濟開發區)伙同吳波以盈利為目的,經過預謀后合伙在凱里市龍場鎮開設“滾地龍”賭場,以押大小的方式組織賭博。為逃避打擊,賭場多次搬遷,先后搬遷到龍場鎮洗煤廠、沙子沖、老山村別干太(地名)等地。
這個“滾地龍”賭場分成兩大股,開始楊慶偉占65%,吳波占44%,之后雙方各占50%。為招徠更多人員參賭,以獲取更多利益,楊慶偉和吳波將各自的股份分給參與賭場經營管理的人員和一些能夠招攬賭客來賭博的人員(當天被提起公訴的總計有11人持有股份,包括楊慶偉和吳波),楊慶偉分別將股份分給蒙春、龍英群等9人(其中1人已被當場炸死,1人另案處理)。吳波則將股份分給王久斌、吳飛。
為了相互監督,楊慶偉和吳波分別安排人員在賭場收錢和記賬。楊慶偉先后安排劉錚、王海濤為“凱里籍”股東在賭場記賬和抽取參賭坐莊人員所交的“盒子錢”、“豹子錢”以及“香火錢”,每個莊每小時抽取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盒子錢”。
楊慶偉還安排其弟楊雷杰在賭場散場后保管賭場當天支出后剩余的抽頭漁利(抽頭漁利就是參賭人員從所贏的錢中抽出一定比例,給賭場開設人員的返利方式)所得的“盒子錢”等。
吳波先后安排張軍、鄧木銀(吳波的舅舅)為“施秉籍”股東和測球(用金屬探測器檢查骰子是否安裝遙控器等)。楊慶偉、吳波、王久斌、吳飛先后在賭場上排莊,安排參賭人員坐莊的先后秩序,保證賭場順利經營。
此外,楊慶偉一方“凱里籍”股東負責雇請人員為賭場放哨、看守場子、接送參賭人員、制作維修和看守賭具等。吳波一方“施秉籍”股東則負責召集參賭人員到現場賭博。
為了方便參賭人員和獲得更多利益,楊慶偉組織在賭場開設一小賣部,王海濤等4人負責經營,所得利潤留下部分進貨及供幾人吃飯外等支出外,由楊慶偉、劉錚、王海濤、田文軍、歐光強五人平分。
據檢察機關了解,滾地龍賭場開設期間,每天參賭人員平均有四、五十人,較多的時候達一百多人,賭場抽頭漁利(抽頭漁利就是參賭人員從所贏的錢中抽出一定比例,給賭場開設人員的返利方式。)收入達146萬余元,其中包括2014年1月5日至13日期間賭場抽取尚未分配的26.26萬元“盒子錢”等。
賭場十天分一次錢,賭場抽頭漁利所得分成兩份給楊慶偉和吳波,后兩人再按之前的約定分給其他股東。
2014年1月13日,別干太賭場發生爆炸,15人被炸死,多人受傷。爆炸案發生之后,楊雷杰得知其哥哥楊慶偉在外有借款,遂將自己保管的2014年1月5日至1月12日期間賭場尚未分配的“盒子錢”等抽頭漁利所得款,用于歸還楊慶偉的借款。
被告人多人有“前科”
公訴機關還查明了其他楊慶偉伙同他人合伙開賭場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楊慶偉、吳波等13人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楊雷杰明知其保管的財物系犯罪所得,仍然保管并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14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并如實向法庭供述了犯罪事實。據了解,前述的14名被告人,多人有前科,今年35歲的施秉縣人吳波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被判處管制一年。44歲的施秉人王久斌,曾因犯收購贓物罪,于2007年被懷化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緩刑)。1981年出生的吳飛2009年因賭博被凱里警方拘留五日。40歲的凱里人吳錚(現無業)因犯受賄罪、行賄罪,于2010年被臺江縣法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6月28日刑滿釋放,公訴機關認定,吳錚系累犯。楊雷杰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新聞背景:
2014年1月13日,凱里市龍場鎮發生一起爆炸事件,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傷。爆炸案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領導即作批示,要求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傷員救治、死傷者善后等工作,并加強爆炸物管控和隱患排查,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發生。貴州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副省長秦如培接報后即率公安、衛生、宣傳等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處置。公安部工作組在事發后的2014年1月14日凌晨趕到案件現場指導案件偵破,貴州凱里“1·13”爆炸專案組隨即宣告成立。
2014年3月6日,“1·13”爆炸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楊某龍、楊某中已被抓獲。現已查明,黃平縣谷隴鎮村民楊某龍、楊某中二人多次密謀,對凱里龍場鎮老山村非法聚賭點實施爆炸后搶劫。二人對案發非法聚賭點踩點安裝爆炸裝置后,于2014年1月13日14時30分許實施爆炸。2014年3月5日,警方將潛逃外地的二人抓獲歸案。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對實施爆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11月13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在這起爆炸案中涉嫌開設賭場的阮洪林等13名嫌犯。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月13日,楊慶偉伙同吳波雇請阮洪林到賭場上班,負責修建和維護賭場設施,找人制作賭具,幫助發放放哨人員工資等工作。還雇請張勇、張忠、張安榮、吳紹成、楊仕寶等(其中有一人是未成年人,只有17歲)先后到賭場放哨望風,以防公安機關的查處。賭場通過收取“滾地龍”盒子錢和水錢給放風人員發工資,工資數額每天100元至300元不等。
名詞解釋:“盒子錢,臺面下注的錢;豹子錢,從贏家抽頭的錢;香火錢,賭客交的額外分子錢。(劉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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