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法官員額制改革之前,法院院長開庭審理案件只是作為一種倡導,對于院長是否需要“親自”審理案件沒有硬性規定,也沒有具體的數量要求。而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后,進入員額法官隊伍的院領導必須主持庭審、承辦案件,辦案數量必須達到本院入額法官人均辦案量的規定比例。
當天開庭的案件是一起飛車搶奪案,為了審理好案件做好表率,石勝華院長在平時行政事務繁忙,會務較多的情況下,利用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多次查閱卷宗,熟悉卷內材料,厘清庭審提綱,做足了一名法官庭審前應做的功課。
由于庭前準備充分,庭審駕馭得當,加上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經過2小時的開庭審理,在合議庭當場合議后,當庭宣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庭審結束后,石勝華院長表示,法官員額制改革后,院長首先是一名員額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次才是一名管理者,承擔相應的司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的職責。因此,要遵循司法規律,從“辦公桌”回歸“審判臺”,從批案回到辦案,逐步還原“法官”角色。(蒙琦 記者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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