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申報財產被拘留
李德華,湖北省襄樊市保康縣人,大信稅務師事務所(廣州)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家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冉孟軍、冉孟平申請執行李德華、周少海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2017年1月4日,向被執行人李德華、周少海發出(2017)黔26執2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知李德華、周少海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履行(2015)黔東民商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向申請人支付股權轉讓款26,287,65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190,000.00元、執行費103,687.6元,責令李德華、周少海自收到報告財產令后七日內,如實報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2017年1月11日下午18:30,黔東南州中院執行法官到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新鳳凰賓館一樓向李德華送達(2017)黔26執2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李德華陳述了不履行判決義務的理由,拒絕簽收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聲稱請有律師,有什么事情直接與律師溝通,執行法官遂以留置送達方式向李德華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
因李德華拒絕申報財產,黔東南州中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黔26執2號拘留決定書,決定拘留李德華15日。同日,李德華被送至廣州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義務被逮捕
拘留執行完畢后,李德華仍然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凱里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0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李德華立案偵查,并將李德華列為網上追逃人員。2017年10月18日,李德華被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分局華樂派出所抓獲,執行逮捕,10月20日押回凱里市看守所羈押。
另查明,黔東南州中院在審理冉孟軍、冉孟平與李德華、周少海股權轉讓糾紛一案過程中,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東民商初字第1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李德華位于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路水均大街4號501房屋一套、東風路747號108房屋一套、越秀區環市東路474號B143號車位一個,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查封期滿后,李德華于2016年12月27日將東風路747號108房以人民幣680,000.00元賣給李知勤。2016年5月至12月期間,李德華開戶在招商銀行廣州分行體育東路支行、平安銀行廣州中石化大廈支行、中國農業銀行的個人賬戶均有資金往來交易記錄。2017年1月26日,李德華向加拿大電匯12,000.00加元、3月29日電匯10,000.00加元、5月18日電匯12,900.00加元、5月31日電匯11,700.00加元、6月8日電匯款15,400.00加元。交易附言均為個人境外旅游費用支出。李德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紅磡都會道9號都會軒1塔21層18單元有房產,該房產出租給胡斌,月租金15,000.00港幣。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判刑
8月3日,凱里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德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德華是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負有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的義務。李德華收到執行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后,拒不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被執行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執行,其行為已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德華名下確有房產及其他資產,被拘留后仍然不向執行法院履行報告財產義務,也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一)項的規定,凱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李德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受到了法律的懲罰。(楊光天)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