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早在2013年,凱里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貴州省犬類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凱里市實際,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對城區犬類動物飼養管理專項整治的通告》,就犬類動物飼養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現將相關規定提示如下,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規定并積極舉報違規行為。
在凱里市建成區內,凡飼養犬類動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凱里市建成區內飼養犬類動物,必須經凱里市公安部門審批同意并發放準養證明后方可飼養。
二、定期攜犬類動物到市動物檢疫部門注射獸用狂犬疫苗(每年不少于兩次),掛免疫牌,領取家犬免疫證。
三、對犬類動物必須關養或者圈養,不得影響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休息和工作。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犬類動物或在戶外遛犬。
五、不得攜帶犬類動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放任犬類動物恐嚇他人或驅使犬類動物傷害他人。
七、犬類動物在公共場所或戶外排泄糞便,由帶犬人負責清理。
違反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市行政執法、畜牧等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飼養犬類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類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驅使犬類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市公安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放養犬類動物的,由市行政執法局依照《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飼養人未定期對犬類動物注射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市畜牧部門依照《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對犬類動物實施強制免疫,費用由飼養人承擔。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對轄區內違反以上規定的市民要進行勸阻教育并及時向市公安、行政執法、畜牧、衛生等職能部門報告。犬類動物傷害他人時,犬主應及時將受傷人送疾控部門進行狂犬疫情監測,清創治療和注射狂犬疫苗,所產生費用由犬主人負責。
舉報電話:
1、 市公安局:0855—8222408
2、 市行政執法局:0855— 8062939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