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該組織從2014年以來,以投資中科泰能鎳碳電池、國宏汽車等項目能獲得高額回報為名,采用“雙區發展、多層次獎金分配”的運作模式募集資金,利用在互聯網上設立的會員管理系統對會員進行管理,并對會員發展下線后獲得的獎金進行結算,加入人員按先后順序和金額大小形成層級關系,涉及資金巨大。
凱里市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馬少華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馬少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對林黛霞等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九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高強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對涉案財物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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