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文金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51975********,苗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鎮**村**組,現住貴州省凱里市**鎮**村**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凱里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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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文金和放火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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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文金和與被害人宋某甲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8、9月二人分手,之后,二人多次發生爭吵,文金和氣憤不平,準備嚇唬一下宋某甲。2020年9月23日19時許,文金和乘坐公交車前往宋某甲家,其在爐山鎮酒廠附近下車后,在路邊撿了一個塑料瓶,并在爐山鎮酒廠中石化加油站購買了10元散裝汽油裝在塑料瓶里,又乘坐出租車在凱里市大風洞鎮沙子坡煙花爆竹指定專賣店購買了2桶煙花和一個打火機,隨后前往宋某甲位于凱里市大風洞鎮都力村翁塘組的家中。20時許,文金和到達宋某甲家后,將裝有汽油的塑料瓶通過窗戶扔進宋某甲臥室的床上,并用打火機點燃臥室的窗簾,隨后用其中一桶煙花對準宋某甲家大門并將煙花點燃,讓煙花沖擊宋某甲家大門,用另一桶煙花對準宋某甲臥室窗戶并將煙花點燃,讓煙花沖擊宋某甲臥室,引燃臥室床上的棉被等物品,文金和隨即離開現場。附近村民聽見煙花聲后趕往宋某甲家,發現宋某甲家臥室正在燃燒,立即進門將火撲滅。2020年12月31日,民警在文金和家中將其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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