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班費的問題老生常談,但還是有許多非出租車駕駛員不理解,所以在談及臺班費時,認為是出租車車主或者駕駛員“杜撰”出來的,有敲詐的嫌疑。
記者采訪和查閱資料獲知,對于臺班費的概念,也存在莫衷一是的情況,有網絡資料稱,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損失一些正常的費用外,還有出租車特有的臺班費,這是出租車司機交給出租車公司的費用。記者街頭走訪時,多名凱里出租車則表示,臺班費其實是出租車自己拿到的錢,包括租車的租車費和自己的純收益等。
而在法律層面上,關于臺班費,是沒有非常明確的論述的,這也是一些非出租車駕駛員在肇事后認為自己被“敲詐”的原因之一。
“盡管法律沒有對臺班費作出明確的論述,但是主張臺班費還是有法可依的,如果由此出現訴訟,法院支持臺班費訴求的可能性比較大。”長期從事法律業務的退休干部羅光有說。
記者查閱相關案例獲知,對于臺班費,在很多案例中,法院還是持支持的態度。
其中,2014年發生在貴州貴陽的一起案例,就比較典型:
2014年12月30日8時許,原告張某駕駛貴AU1202載著客人從貴陽老城前往金陽方向,路途,由于被告駕駛的車輛沒有保持相應的行車距離,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原告載的乘客受輕微傷。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顯示,被告王某某在事故中負全責。
原告受損的車輛直至2015年1月2日才得到修復、營運,前后造成原告6個班的班費無著落。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商,也提示被告“付班費是有法文規定的”,但被告的再三答復是:“沒有這一說法”。
在無助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出租車班費金額1050元,賠付原告誤工費1600元等。
被庭審中,被告告王某某說,不存在臺班費這個賠償,直接損失我已經賠償。原告沒有受傷,所以沒有誤工費的損失等。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們已盡到保險理賠的責任。對于誤工費,因原告未受傷,所以不應產生誤工費,而臺班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對于存在爭議的臺班費,法院在判決中表示“部分支持”。
法院認為,一方面,臺班費系原告張某某按照《出租車單班租賃協議》每天固定支付給出租車公司的經營費用,受損車輛為出租車,張某某的車輛修理期間她仍需向出租車公司交納臺班費。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基于前述的兩個方面,法院認為臺班費應為原告的直接損失,根據原告修車時間,該院支持其兩個整天及一個白天的臺班費共計880元,原告訴請的1050元,予以部分支持。
“其實,臺班費可以理解為一種誤工損失,出租車是經營性車輛,一旦被撞停運,就意味著在車輛維修期間駕駛員沒有了收入,是出租車司機的直接損失,主張臺班費,是對出租車停運損失的補償。”羅光有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出租車臺班費,他認為,建議列為誤工費來主張,這樣就比較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容易讓人接受。
說起臺班費,不得不提支付標準的問題。記者在凱里街頭調查獲知,凱里地區目前臺班費的標準是約280元/班·天,但還存在一定的議價的空間。
就此,羅光有建議,受損失的出租車司機,能夠拿出證明自己誤工損失費用的證明材料,那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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