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高院裁定,12月1日,黔東南州中院就福建青年李紅兵見義勇為被害案重新開庭審理。庭審中,在此案一審中被判死刑的吳方勇當庭翻供,聲稱自己是為在逃的“友”頂罪。
2007年10月17日下午3時許,一老婦人在
案件發生后,
今年6月3日,黔東南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搶劫罪判處持刀殺死李紅兵的吳方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奪罪分別判處楊昌孫、吳方偉有期徒刑2年。
該判決認定的事實是:2007年10月17日14時許,吳方勇、楊昌孫、吳方偉3人沿街尋找目標,伺機搶劫。當3人來到黔東南州醫院后門花園附近時,遇到了正在跟蹤兩個老年婦女的犯罪嫌疑人“友”(在逃),“友”便邀約3人一起搶金耳環。4人跟蹤約20米后,下手搶走了一位老人的兩只金耳環。李紅兵聽到群眾喊聲后,抓住了跑在最前面的“友”,后面的吳方勇見狀,立即從褲包內掏出隨身攜帶的卡子刀朝李紅兵的胸部猛刺一刀后,4人繼續往牛場壩逃竄。
上述判決結果公布后,省高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發回黔東南州中院,要求該院重新開庭審理。
在昨日的庭審中,在此前一審中被判處死刑的吳方勇當庭翻供,聲稱自己是替在逃的“友”頂罪。其辯護人稱,吳方勇的辯解無法證實,但因為本案確實存在吳方勇和“友”都接近被害人的事實,為確保本案不出現錯誤,建議法庭在量刑時留有回旋余地。
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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