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 周燕玲) 近日,家住凱里市狀元府小區的吳先生甚是郁悶,因為他的車在小區停車場不止一次被刮花,當他向小區物業討要說法時,卻吃了閉門羹。
業主:車停小區被刮花
16日中午12:30分,吳先生把車開進狀元府地下停車場,然而,在19日下午吳先生去停車場準備用車時,發現自己的車子被刮花。
“我的車已經不是第一次被刮花了,前一次刮得不是很嚴重我就自己拿去修,但這次太得寸進尺了。”吳先生說這次一定要討要一個說法。
記者在現場看到,吳先生的車型屬于雪弗萊SUV,車子右側從車頭至車尾呈兩條長線被刮花,有深有淺,看得出是被硬器所刮,且車燈也有多處被刮花的痕跡。
據吳先生介紹,他已經在該小區租用車位有2年時間,按一個季度交費,由于對小區停車管理不是很滿意,他本打算租完今年的車位就重新換一個地方。
物業:只負責收費 不負責看管
20日上午10點,記者跟隨吳先生向狀元府小區物業討要說法,但小區物業經理和保安經理的態度都十分強硬,并表示吳先生的車子被刮花與他們無關,他們只負責收費,不負責看管。
“每個月我都上交租車位的錢,現在我的車子遭遇這種事情,物業看管也有責任的”,吳先生氣憤的說。
小區物業楊經理表示,公司向車主收取的費用是車位使用費,而不是保管費,物業公司不開展對車輛的保管業務,不承擔車輛的損傷和賠償責任。
記者在狀元府小區停車場看到了去年該物業公司貼的一份條例,條例表示為降低車輛損壞、丟失風險,使用人停車的車輛均應先辦理相關保險,僅存車場租用對車輛只負責一般性看護關系,而不存在專門的保管、保險關系,停車人存車損壞丟失只承擔一般性看護賠償責任,而不是專門的保管、保險賠償責任。
既然存在一般性看護賠償責任,那物業公司是否該做些賠償呢?當記者試圖再聯系狀元府小區物業經理和保安經理時,雙方電話都無法接通。
律師說法:無保管合同關系 物業不承擔責任
車輛在小區停車場里被刮花,物業公司是否該負責?對此,記者專門致電詢問相關法律人士。
貴州兄弟律師事務所的張斌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車主向物業上交的是停車費,而沒有簽有任何保管合同關系,車輛發生損壞的話物業公司不擔負責任。
張斌律師表示,停車場賠付免責,是個老問題了,由于定義“場地使用費”時,物管和車主間協議屬于租賃合同關系,物管方只提供場地使用,而不承擔保管責任。
記者調查發現,其實像吳先生這樣車停在停車場遭遇損壞而被拒賠的事件,在凱里十分普遍。不少對外經營的商業停車場或小區停車場,都有類似的免責條款,即將停車收取費用定義為“場地使用費”而非“車輛保管費”,以此規避停車車輛損壞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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